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作者:————————————————————————————————日期: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摘要]络服务者ISP(ServiceProvider)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因此,如何从法律上对ISP的地位、责任作出恰当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ISP及络用户的利益,的健康发展。从目前国内学界对ISP的认识来看,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对ISP的地位与责任的界定。本文作者认为,IS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ISP仅指提供传输通道、交流空间和技术支持服务者。作者认为,ISP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及基于其业务性质而应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狭义的ISP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介服务存储通道系统缓存 狭义的络服务者从具体功能上来看又可分为物理络运营者、接入服务者、Web服务器或虚拟主机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络会议室经营者及技术服务提供者。其中,workProvider)进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础——络,它们多是各国的电信。服务或将自己的电信线路出租给他人用以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者IAP(essProvider)通过租用电信的公用通信线路(公用)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专用)服务,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传输通道(conduit);Web服务器、虚拟机提供者、电子布告板(BBS)、邮件新闻组、聊天室、上进行信息交流提供空间场所服务的人,用户可以在这些空间上通过上、下载信息从而实现信息交流的目的;技术服务者IPP(PresenceProvider)数量激增和电子交易发展而产生的专门为用户(多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主页设计与维护、站寄存与管理、BBS自动生成等技术服务的新兴中介者。它为用户信息交流提供更高的访问速度、全面的管理与监测服务、更高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高的安全性、更及时的升级与更新,特别是更加低的和可控制的成本,为其他上服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注:方美琪主编:《电子商务概论》第294—29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99年9月版。) 上述络服务者ISP的总体功能特征是为用户上信息交流提供通道、空间及技术中介服务,它们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选择、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与信息的接受者。但它们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其系统或络中必然会暂时、自动复制、存储、传播用户所发送的信息,一旦他人(用户)利用其系统或络发送侵权或违法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益,ISP是否应为此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如何、其归责原则是什么、责任的范围如何等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正确恰当地界定ISP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络服务者ISP和用户的切身利益,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外有关的立法状况、判例及学说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立法有着必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关于ISP在侵权法中的责任的有关规定、判例与学说 :早在其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中,就涉及到ISP的地位与责任问题。“白皮书”认为,ISP的系统或络中的基于其履行中介服务所必需的自动、暂时性复制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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