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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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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泰兴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法、减法、变戏法”之解读陈国群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反法》(2017版)之“加法”1.《反法》(2017版)第六条新增了3项混淆行为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行为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1.《反法》(2017版)第六条新增了3项混淆行为《反法》(1993版)第五条封闭式列举了4项混淆行为。《反法》(2017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反法》(2017版)不仅增设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擅自使用网络标识),而且改变了以往封闭式列举,增设了兜底的其他混淆行为条款,为未来根据个案、新形势发展认定新类型混淆行为预留了空间。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行为《反法》(1993版)第八条关于商业***规制条款仅限于针对“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反法》(2017版)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本规定意味着,如果对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有影响力者在账外进行***的,均纳入商业***范畴。除了上述新增受贿主体之外,对于***目的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扩大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反法》(2017版)第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项规定即针对目前网络交易中频频出现的“恶意刷单、虚构交易量”的行为。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有类似规定。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是全新的新增条款,本款内容结合了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该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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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