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术语—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建筑设计规范—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二、基本规定(一)民用建筑分类、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层为低层住宅;层为多层住宅;层为中高层住宅;层及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二)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设计规范—(三)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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