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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考试资料之刘老师主讲《物权法》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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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共有制度及其对拍卖的影响/刘双舟物权法第八章用13个条文详细规定了财产共有制度(第93—105条)。一、财产共有及其形态财产共有制度不是物权法的首创。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就明确对财产共有进行了规定。财产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财产共有。民法通则当年确认了两种财产共有形式,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物权法规定了三种财产共有形式。除了共同共有(第95条)和按份共有(第94条)外,还规定准共有的形式(第105条)。,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二、物权法对财产共有制度的新发展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比过去有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中对于拍卖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共有财产的处分方面有了变化。传统民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应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处分无效,权利受侵犯的共有人可以主张撤销。比如:财产继承中,物权法实施之前,不管继承人有几个,只要一个人不愿意处分共同继承的遗产,该遗产则不能处分,只能以共有形式存在,不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遗产的效能也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物权法解决了这个难题。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份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这是对共有财产处分的一般规定。这与过去规定的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有突破,总的来说处分更容易了。其次,共有财产分割方面有了例外规定。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是《物权法》的进步和人性化的地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保持共有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家庭成员独立分户、遗产分割等。因家庭成员间不再具有共同共有人的关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该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所谓重大理由,指共同共有人的关系还存在,如一方或者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可以请求分割。这不仅突破我国传统民法共有理论,而且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不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再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有关系如何确定有了重大变化。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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