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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