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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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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 第一章:§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判断) §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 (1)开业登记的对象:①企业,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申报——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4)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二、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 第一章:§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单位会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6)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实、账款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0)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1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一章:§ (1)原始凭证(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4)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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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