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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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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件民事诉讼请求权论文摘要:故意伤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自身的诉讼权益,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实现权利的途径,被告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就以上问题做了以下论述和分析。笔者在本文的论述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权利人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诉讼主体特定性。2、诉讼请求范围受限性。3、行使请求权时间的宽泛性。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为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最迟应在一审庭审前提起,以防止其权利行使过于随意。在适用法律的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特点:1、适用民事法律的有限性。2、证明标准的双重性,认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不能等同于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尚未统一的问题上着重论述了对在逃的被告人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的问题。和受雇人被人伤害的诉讼请求权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对在逃的被告人不能缺席判决。理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等同于单一的民事诉讼,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若进行公告送达导致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羁押期限过长,为最大可能保护受害人诉讼权益,建议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救济,一是鼓励在案的被告人进行全额赔偿,将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二是允许在逃的嫌疑人归案后自愿赔偿。在受雇人被人伤害的诉讼请求权的选择问题。不主张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与被告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并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了粗浅的探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故意伤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自身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实现权利的途径,被告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就以上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一、被害人诉讼请求权的法律特征。佟柔先生在其主编的《》一书中,阐述请求权的概念时指出:“在法学上最初请求权与诉权不分”[1]。史尚宽先生认为,请求权与诉权不同,诉权为保护请求权,请求权虽常与诉权相随,然诉权为公权,促成国家司法权之启动,而请求权则为私权也。[2]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按照诉权还是按照诉讼请求权对待,也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认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内容是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给付之诉,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诉权就是诉讼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公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指向法院,而请求权则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指向被告人或致害人。[3]因此笔者在本文的论述的请求权即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权利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一)、诉讼主体特定性。附带民事赔偿权利人是指基于被告人或其他致害人的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按照被告人或其他致害人的损害结果的形态区分,分为死亡结果和身体、健康受侵害(重伤和轻伤)的结果。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3)有权请求赔偿,,还应包括被抚养人和近亲属。[4]被抚养人是指广义上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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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