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法2019/10/17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第1款)一、物权法概述【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法律问题】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9/10/17二、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而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二)。。。,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三、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动产与不动产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二)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2019/10/17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的归属关系——所有权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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