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类型现代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风险服务合同联合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其他,如:中国混合型合同伊朗回购合同01:22©版权保留******@1另一种分类方式01:22©版权保留******@,强调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现代租让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或“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RoyaltyContract),因为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01:22©版权保留******@、时间缩短,增加了定期面积撤销规定;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以较小比例参股。01:22©版权保留******@:22©版权保留******@:22©版权保留******@,不论政府收益着重于矿区使用费或所得税,由于资源国政府不参与投资,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由于旧租让制合同的影响,一些第三世界认为租让制合同是出让资源所有权的合同,不愿意采用,而倾向于采用政府对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有更大控制权力的合同类型。01:22©版权保留******@:22©版权保留******@(PSC)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也被称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ProductionSharingAgreement)。1960年代产生于印度尼西亚,后来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国际石油公司广泛接受,成为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01:22©版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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