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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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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管理,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意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征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各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涵盖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履约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责任与评价方式履约评价工作由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履约评价小组承担。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组长由项目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评价监理机构时回避)组成,评价小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含自行采购)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从进度计划、质量控制、资金保证、项目管理、技术力量等五个方面对项目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价,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指引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按“良好”(分)、“合格”(分)、“不合格”(分以下)三个等级划分,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进行填报,并存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完成履约评价结果应在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管局“工程信息系统”备案。政府投资项目阶段(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履约评价指引细则详见附件一~三。政府采购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含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应当对参建单位的履约从质量、时间、服务等三方面分别进行评价,并作出总体评价及建议;合同期满、竣工验收,完成履约评价结果应在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管局“工程信息系统”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价结果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个工作日内同时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小型建设项目)及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提交履约评价的同时,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第三章评价程序及要求履约评价基本标准:进度计划。参建单位完成的项目计划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并达到建设单位批准的阶段性目标,计划完成均衡。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完备,项目质量评价优良,没有发生质量责任事故。资金保证。参建单位投入项目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无拖欠债务现象,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的经济和劳务纠纷。项目管理。项目机构及人员配备齐全,主要管理人员稳定,技术力量充足,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协调配合和服务情况良好。履约评价评审采用会议形式进行,由履约评价小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会议议程包括会议主持人宣布并讨论修订履约评价细则、工作人员介绍评价对象的履约情况、组员独立评价、综合评定履约评价等级、撰写履约评价报告等。履约评价的起始时间为合同规定生效时间(或合同双方同意修改的其它时间),履约评价的终止时间为合同规定的终止时间(或合同双方同意修改的其它时间)。最终评价报告一般根据各评价阶段的评价报告汇总形成,特殊情况下,如果履约单位的后续工作有显著改善,并能完成合同内容,评价人员应以结果的影响性和重要性作为最终评价报告的主要影响因素。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履约评价对象投诉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局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评价对象的投诉有效期为建设单位向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每年一月由市城管局局工程管理部门集中汇总上一年度所有评价对象的履约表现,形成年度履约评价报告,报市城管局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第四章奖惩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得分将于录入征信系统之次日起计入建筑市场主体征信评价得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信誉标得分的依据。单项工程(含自行采购项目)竣工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投标或承接新工程。不按规定报送参建单位单项工程阶段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城管局以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其征信档案,向全社会公开。小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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