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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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定于2007年4月开始,2007年9月结束。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研究成果,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普通俗读物、古籍整理出版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论证报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者,可以申报参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长春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和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成果;(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他非本市作者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成果;(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市)区级以上主要领导决策时采纳,并确已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研究成果。(四)党组织关系由长春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在长大专院校、企业的集体和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成果。上文所称“公开出版或者发表”,是指成果被国内外出版社、报刊杂志社、国内地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公开出版、发表、宣读、播放。上文所称“被县(市)区级以上主要领导决策时采纳”,是指长春市作者的成果被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领导决策时采纳,也可以是本市以外的作者的成果被本市领导决策时采纳。第五条不是以长春市历史或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合作成果,必须是长春市人员任第一作者(主编),并由我市作者(主编)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才能申报参加评奖;如该成果获奖,只向我市人员颁奖。第六条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参评,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可单独申报。第七条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加评奖。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参加评奖,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评奖。第八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研究成果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参加评奖时,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而应当由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并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请。合作的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申报权,但行使申报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整体的著作权和其它合作者的著作权。第九条研究成果如果署有顾问、主审、主编、编委等,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版权人所有。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第十条具有多名作者的研究成果,申报参加评奖时,必须明确主研人员,并提交证明材料。著作类、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成果主研人员最多为5人,论文类2人,咨询成果类成果主研人员取署名作者的前5人。第十一条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或调离本市的,如其成果不以长春为研究对象,不能参加评奖。由外地调入长春市属单位工作的作者,调入之前的研究成果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申报参加评奖,调入后形成的并符合要求的成果可以参评。第十二条著作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时间,以该著作出版的版权页的署名和成果出版时间为标准。论文类研究成果作者姓名及发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成果载体的具体出版日期为标准。咨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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