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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管理的讨论.docx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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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管理的讨论【摘要】2014 年 8 月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做为责任主任,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为此,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需要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自已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充分发挥自已工作岗位的作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尽早完成建设任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建设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没有尽到作为管理者应为建筑安全所负的责任,大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项目上安全问题都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事,自已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安全管理非常重要,而且能起到关键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够体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起到的作用:  招标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并适当增加其在评标时占有分值,能够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安全管理,使用优选认真组织编写安全方案的施工单位,并可做为施工过程安全组织监督提供依据;  合理提出工期及造价。由于很多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压价太低,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减少安全方面的投资;工期缩短,也会造成施工单位投入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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