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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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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住房租赁的综合管理,强化商品住房租赁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明确商品住房的租赁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除宾馆、酒店、招待所、办公、商业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并进行租赁的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租赁的服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包括住房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托代管代租的住房中介机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是指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住房的租赁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第五条住房的租赁综合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基础搭建政府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制定《珠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联合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个人网上备案。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管理机制。(二)珠海市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国有市场化住房租赁业务主体,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大众居住需求从购房向租房转移,落实国家租购政策,推动实现珠海的“大众安居”,并以企业化运营方式开展开发、建设、管理、日常维修和租金收取等业务。同时,按照政府相关管理办法和定价规则进行运营管理,并协助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租售服务业务。(三)市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四)各镇(街道)负责落实本辖区有关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横琴新区由社区社会事务局直管,各区(功能区)建设局规范监管本辖区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属地镇(街道)关于住房租赁的业务指导,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市公安部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的信息管理机制,将人口(含家庭)、住房等基础信息纳入本市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和租赁房源网上备案、房源网上筛查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第九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以下出租信息:(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二)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三)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住房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四)租赁双方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的扫描件或照片;(五)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注销租赁合同信息。第十条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住房进行转租的,出租人和转租双方应当自新的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新的租赁合同信息。第十一条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月或年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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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