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doc:..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坏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一) 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 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三) 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 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 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 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 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A)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了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一)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 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 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 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 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 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 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A)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 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 主动挽回损失的;(四) 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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