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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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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置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的自助设施,不包括快件以外其他物品的自助存取设施。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是指通过智能快件箱进行的收寄和投递快件服务。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鼓励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发展与创新,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功能。第六条明确智能快件箱公共属性,鼓励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加快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布局。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七条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寄递服务。第八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其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应当自智能快件箱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其设立的智能快件箱应当按照其地理位置和服务区域明确其具体名址,并在智能快件箱显著位置标明以供辨识。第九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具备持续、稳定的服务能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实名验证、安全监控、信息查询、数据管理等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智能快件箱前设置寄递记录专用区域,用于实名认证、收寄验视和拒收退件等活动。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智能快件箱附属区域设置快递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第十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立的智能快件箱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安装监控设备,对快件收寄、投递等涉及的操作全过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等进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备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第十一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预留接入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经营信息,并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一) 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等数据;(二) 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等数据;(三) 智能快件箱运行状态监控、安全信息等数据;(四) 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第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负责维护其设立的智能快件箱,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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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