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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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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利用东江流域水资源向深圳市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本工程是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由取水口、泵站、隧洞、箱涵、管道、渡槽、倒虹吸管、明渠、阀室(井)、计量室、水闸、调蓄工程、管理站、弃渣场、变电站、监测防护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照明设施、标志物等组成。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主管机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沿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深莞惠联动执法机制。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是本工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运营管护具体工作和依法委托管理的事项。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保护工作。第五条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保护水资源及水源工程的社会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第六条本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及水域;(二)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七条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二)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四)在堤(坝)顶、原水输水管道、箱涵、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超重行驶;(五)在原水输水管道、专用检修道路上方堆放物料;(六)烧荒、耕种、放养牲畜等工程设施规定用途以外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质的行为:(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堆放、填埋、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在水域内游泳、洗涤、清洗各种车辆或者其他器具;(三)使用电击、炸药、有毒物品捕杀鱼虾等水生动物;(四)行驶装载有毒化学物的车辆、船只;(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第九条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水域由工程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用于与本工程建设、管理和养护无关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工程管理用地。第十条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外,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所需要的土地及水域,属于本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隧洞的保护范围:自工程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40米的区域,以及自工程水平中心线垂直方向80米的区域,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作出确定的,依照确定的范围;(二)渠道、箱涵、管道的保护范围:自其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三)渡槽、倒虹吸管的保护范围:自工程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20米的区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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