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把我市园林绿化工作推向深入,根据《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和《宿迁市城镇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并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如下:一、园林式居住区标准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4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3、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基本绿化,绿化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5、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计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6、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1、新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5%;对环境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50%。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3、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4、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生产环境整洁舒适。5、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6、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注:1、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单位绿地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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