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灾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韩晓娟第二讲建筑与地震Ⅱ:对建筑结构进行抗震设防并采取一定的抗震构造措施,以达到结构抗震的效果和目的。依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对于建筑结构应具有的抗震安全性能的要求。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一般不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小震不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影响(50年内超越为10%的烈度)时,可能损害,一般修理或不需要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中震可修)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50年内超越概率为2%~3%的烈度)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机生命的严重破坏;(大震不倒),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位划分类别。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震破坏后产生后果及影响不同,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重大建筑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声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丁类建筑:地震破坏后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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