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Germany课程思路引文:整体把握德国基本国情纵向:按照时间发展阶段为序横向:组成德国法的各部门法总结:从综合角度评价德国法第一部分引文let'scomeintoanewworld第二部分纵向按照时间发展阶段为序keepupwiththeflyingtime德国法的形成和演变A封建法制B近代资产阶级法律C二战后之新发展阶段一:封建法制一、15世纪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原因:15世纪前,法律体系未统一,沿袭日耳曼法发演变而来的地方****惯法。特征:未成体系;差别显著;渊源复杂;司法多门。评述观点: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陈华彬:法学博士,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生导师。)二、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原因:城市的兴起、商业的繁荣、原有****惯法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之巨变。标志: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特点:更加全面、彻底。
德国法 Germany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