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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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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郑州大学远程教育课程教师:、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教材第1页: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二、: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③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④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只有国家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这三种能力,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理由有三:⑴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最基本部分⑵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进行全面交往⑶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国家参加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次要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理由:一是个人(自然人、法人)不能参加国际法法律关系,如与别国或国际组织去谈判缔约或进行其他交往;二是他不能直接承担义务和享受国际法律权利。:国际关系从主体的种类来分,国际关系有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国际组织间的关系等;从主体的数量来分,有普遍性关系、区域性关系及其他多边和双边关系;从主体活动的内容来分,有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从主体行为的性质来分,有斗争关系(如武装冲突)与合作关系;从主体是否具有官方地位,分为政府关系与非政府的关系;等等。“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与国内法作为法律主体“之上”的法律的性质是不同的。⑴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社会没有普遍的像国内那样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⑵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没有普遍的如同国内法那样的执行机关。⑶国际法上的争端主要依靠国家自愿选择的方式来解决,国际社会还没有普遍性的像国内那样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国际法具有规范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量保障实施的。国际法的法律性是各国公认的,没有一个国家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遇有国际争端,各方都会寻找国际法上的根据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国际法经常是被各国遵守的,出现国际不法行为不能说明国际法没有法律性,正如出现违反国内法的现象不能证明国内法没有法律性一样。人们关于国际法被破坏的印象之所以比较深,是因为国际法被破坏的事情往往会被广泛宣传。其实,破坏是例外,遵守才是一般情况。:,主要是国家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正是由于国际法明确了各国的权利义务,各国可以利用国际法保护本国的和国际社会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国际斗争与合作。、主要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工具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开始实施一项国际法律行为时,都会不同程度地根据国际法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树立守法的信誉。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在准备或采取国际行动时,也会感受到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它的法律约束,即使是最弱小的国家,在与本国有利害关系的时候,也会力图运用国际法约束有关国家。国家的自我约束是内在的,相互约束是外在的。国际法不能没有外在的强制,但国家遵守国际法并不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国家进行自我约束或相互约束的动力来自国家利益,来自国际法以外的国际社会现实,也来自人类理性、道德信念或法治信念。、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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