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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会保险费欠缴案件规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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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会保险费欠缴案件规程.doc:..江门市社会保险费欠缴案件办理规程为规范社会保险欠缴案件办理业务流程,明确部门职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欠缴案件,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全员足额征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指社保部门)、征收部门(指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欠缴案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一、适用范甘本处理规程适用于对我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置规程。二、违法认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征收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检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各项规定,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查处:(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三、查处流程(一)查明欠缴事实。1、人社部门应对直接受理的涉及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日常检查案件以及移送的案件登记造册,填写《社会保险劳动监察案件受理登记表》(见附件1)O社保部门、地税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日常管理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人社部门移送,人社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同时向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反馈。2、人社部门应在7日内会同社保部门、地税部门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核实用人单位违法事实,在查明核实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明细、发放工资明细及其劳动关系起止情况后,向社保部门移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案件协查函》(见附件2),并移交查明核实的相关资料。(二)核定社会保险欠缴额。社保部门收到《社会保险劳动监察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人社部门移交的查明核实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明细、发放工资明细及其劳动关系起止情况相关资料,在7日内分别向地税机关、人社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欠缴社会保险费应补收人数、金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和缴费起止时间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三)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地税部门在接到人社部门、社保部门提供的欠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见附件3)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缴纳,同时告知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地税部门发出的催缴通知同时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四)向银行发出查询、划扣通知。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4)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5)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6),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五)担保、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7)o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用人单位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8)o经催告,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中请书》(附件9),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欠费本金、滞纳金。行政处理、处罚在查处社会保险欠缴案件中,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人社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社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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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