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5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10【生效日期】1997-07-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1997年7月10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农作物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筹集、生产资料供应、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市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全市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创新和利用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种子公司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生产计划供应良种。 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省审定、认定。凡未经省审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和做广告宣传。 第七条第七条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作物种类和规模生产。 第八条第八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繁殖良种隔离、栽培条件的生产基地; (二)具有中专以上农学专业水平并获农业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的种子品种是通过省审定、认定的品种; (四)对所生产的种子能够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第九条第九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交售的种子必须附有该批种子的田间检验结果单,并详细填写登记卡片,随种子放入包装内。 第十条第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常规作物原种由县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种子公司组织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生产。 玉米杂交种的亲本种子根据省计划由市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生产供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办《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地点经营。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 (二)有熟练掌握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 验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 (四)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合格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玉米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由县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必须进行检验,达到质量标准。每批种子应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检验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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