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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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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瑕疵出资的形成与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主研究因瑕疵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不包括公司成立之后的设立权利负担而形成的瑕疵股权。瑕疵出资是针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而言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资本制度,因此现实中的瑕疵出资形成情形很多,学者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货币出资主要有不按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后抽回出资等几种情形;非货币形式出资瑕疵主要有出资财产价值严重不符,设有权利负担,未及时履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手续等情形。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威胁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此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出资承担督促催缴义务和担保责任。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笔者认为应取肯定说。在股东资格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对外形式主义,即以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为实,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类似的隐名股东问题在公司法实务上也是采取的对外形式主义。而在公司自治范围内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自治的弹性使得瑕疵出资与股东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在其他股东容忍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仍然可以获得或保留其股东资格。因此,瑕疵出资有两种可能的直接结果:一是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未出资就不能取得验资证明,无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也不能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上,所以不能取得股东资格。第二种情况是取得股东资格,获得瑕疵股权。即是在公司和其他股东容忍这种瑕疵的情况下,该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当然,这种瑕疵的存续也是有条件的――股东的权利会受到限制,且瑕疵出资不能及时补正的,法院可以依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确认除名。“公司股东会除名确认”也承认了法律准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自主决定是否容忍瑕疵出资。二、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有完全的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因瑕疵出资对公司营利和信誉产生损害,其他股东也因此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并对公司债权人还有担保责任。债权人也会因公司资本不实而承担更大的债务风险。股东权利必然与其出资义务相对应,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是不完整的。法定限制:如公司法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按实际出资新股优先认购,按实际出资比例表决等;意定限制:公司内部对某些表决事项的表决权行使限制,禁止转让限制,或其他类型的权利限制。尽管是有损害和风险增加,既然其他股东能容忍这种瑕疵的存在,出于维护公司资本原则的角度,既可以让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也应当允许其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另换一个出资人。实际上公司法强制规范并未对股东享有的瑕疵股权转让进行限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自治约定是否有对瑕疵股权的转让限制。即瑕疵出资与股权能否转让没有必然联系。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对外转让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并未限制瑕疵股权转让,也未对对外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股权有别于一般的标的物,因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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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qingyo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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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