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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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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11月3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三)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行业。从事特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第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偿债能力;(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买受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第八条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拟授权特许经营行业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招募邀请书;(二)根据招募对象的回复,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严格评议,并与招募对象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三)将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招募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招募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第九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五)履约担保;(六)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八)监督机制;(九)违约责任;(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期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特许经营者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期满1年前向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经营期间积极履行义务,设施状况良好的申请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延长经营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前,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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