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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未遂.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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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不同理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是刑法上的一个复杂问题。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传统上有三种理论主张。(一)结果发生说主张以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问题在于,“犯罪结果”如何界定?对此有不同理解,如:法定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标志犯罪完成的结果。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不同理论(二)目的实现说主张以犯罪人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其法律依据是关于犯罪未遂规定中的“未得逞”。其比“结果发生说”相对明确,也能用于某些犯罪的既遂判断。其根本缺陷在于评价犯罪的立场存在偏差:不是从犯罪的危害程度,而是从犯罪人目的的实现程度上理解犯罪既遂。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不同理论(三)构成要件齐备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则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未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与犯罪既遂相比,未遂究竟不具备什么要件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作不同的理解。为此,犯罪被分为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不同理论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行为犯,是指无需发生犯罪结果或者危险状态,而是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实行即为完成的犯罪。一、关于犯罪既遂的不同理论上述犯罪类型的划分根据被认为是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即,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举动犯只要着手于犯罪行为即为构成要件的齐备。一、:不能成立(1)与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2)与刑法的规定相矛盾。所谓“刑法分则规定以既遂为模式”这一理论前提失真。(3)循环论证,形式主义色彩浓重。 :简单理解并抄袭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一)评价犯罪的基本立场犯罪的可罚根据在于其对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与价值的危害,而不在于行为人目的的实现,亦即,犯罪的危害性在于“损人”而非“利己”。犯罪既遂的判断也应从这一立场出发。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犯罪既遂即犯罪完成。从刑法保护法益这一价值判断出发,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在于,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防止的结果(即犯罪的基本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二、犯罪既遂的标准(三)行为、危险、结果 (1)危害结果不能只作形式的或者自然的理解,即把危害结果看作是对犯罪对象造成的客观改变。而应从危害法益的角度做实质的理解。首先,犯罪对合法利益的危害并不一定通过行为对象的改变得以表现。例如,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诈骗。二、犯罪既遂的标准其次,犯罪行为造成的行为对象上的变化不一定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例如,通过损毁本人已经投保的财产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再次,某些犯罪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犯罪结果的存在。如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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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