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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装置安装.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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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建筑等级划分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类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1、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行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省级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二)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米的其它民用建筑物;4、,、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物边缘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烟囱、水塔孤立的高耸构筑物。三)其它:当建筑物为综合性建筑物时,且按防雷要求分别划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时,其防雷分类符合下列规定:1、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2、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2、防直雷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⑵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⑶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面的金属体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⑷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⑸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利用2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利用4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⑹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米,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②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米,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做规定。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米时,应采取下列防侧雷击措施:⑴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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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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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