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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居住与公共建筑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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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居住与公共建筑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年月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一、总则二、用地与规划编制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五、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六、配套停车位管理七、道路、绿化及市政工程八、公共服务设施九、附则附件:名词解释一、总则为实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参考同类城市及发达地区的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台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本准则属地方性技术标准。在台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与公共建筑(含居住、商住、商业、商办和办公等)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以往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镇,可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庄、镇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执行;尚未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订用地的规划条件及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有关标准。,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建设。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零散地块达不到最小用地面积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地块零散开发:()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商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户)~~~人口(人)~~~注:每户按照人计算;用地面积较小、未达到相应分级标准的,配套设施要求宜参照上一层次标准执行。,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并注重空间布局,打造错落有致的居住环境空间。、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退缩与高度控制、停车泊位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居住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项目。、居住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   目总量人(或户)均项   目总量人(或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居住人数人-绿地率-户均人口人户-公共绿地面积㎡㎡人居住户数(套)户(套)-停车场面积㎡-总建筑面积㎡㎡人(户)配建车位个个户计容建筑面积㎡㎡人(户)地面停车位个个户不计容建筑面积㎡㎡人(户)地面停车率-住宅建筑面积㎡㎡人(户)地下停车位个-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人(户)住宅配套车位个-住宅平均层数层-商业配套车位个-建筑密度-非机动车位个-.、国家高程基准,并使用能准确反映现状地形的测量数据。。,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三、(含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以控制旧区、鼓励发展新区为原则。(包括东至陈宜禧路,西至环市西路、宁桥路,南至环市中路,北至桥湖路板岗路段、石花北路,含石花山、石花水库在内的区域;但不包括台城历史文化街区,该区的控制要求根据台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另行确定),面积约平方公里。,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区域(见附图台山城市规划区分区范围图)。。(上限)旧区(上限)低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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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多多Dad
  • 文件大小1.60 MB
  • 时间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