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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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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程序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委〔2011〕18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企业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达标外部评审等级申请。外部评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第二章评审组织单位管理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主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监督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二)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问题严重并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三)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评审单位和达标企业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抽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四)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评审单位的资质认定。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第三章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第八条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分为三级。一级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三级评审单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推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评审单位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适时调整的原则。第十条二级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依法接受被评审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第十一条三级评审单位可以在本辖区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不应开展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等单位的达标评审工作。第十二条二级、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四)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五)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七)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活动。承担评审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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