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依据.doc:..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依据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以下罚款。4、 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 工程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7、 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8、 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9、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扣留。10、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依据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