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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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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7、反解密权,“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数字化作品解密的人通过解密获得他人的作品,提供给复制者非法盈利。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网络侵权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上、人身上、精神上的损失。网络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上载于网页上;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付酬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并将其作品大量转载的:未经表演者、录音录像者许可,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转载的(即侵犯了网络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二)行为存在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前因后果必然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时,除了认定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事实,还应结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须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四)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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