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制构造中文摘要中文摘要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善。然而,由于《物权法》等法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方面墨守成规,导致“农民集体"虽被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人格。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我国特殊历史背景下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然法律内涵长期被扭曲。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前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利主体的规定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利益诉求。所以,本文将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理论定位分析为出发点,围绕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定位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然内涵。从所有权概念角度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直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从所有权私权本质角度分析,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虽是一种反映“农民集体"公有利益的权利,但其“所有权保障自由的本质"决定其仍是一种私权,法律应创造条件使“农民集体"在自主、平等的私权社会中自主地拥有和支配其财产权;从法律权利本位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应以“权利本位"为中心的要求,决定了法律应当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独立的民事法律人格,使“农民集体”能够直接、全面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第二部分:分析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规定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法律规定表述不一致、概念不清、层次过多、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逻辑混乱,这导致“农民集体"缺乏独立的法律人格。第三部分:首先,综合评述了学界关于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各种方案;其次,论证了采用法人制构造方案的合理性;再次,讨论了选择股份合作制法人形式的依据和合理性;最后,进行股份合作制法人构造方案的具体设计:我国法律应以村农民集体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法人构造。通过对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制法人构造,赋予“农民集体"法人人格,并使农民集体组织的每个成员拥有集体土地之股份,以保障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地中文摘要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制构造位真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集体土地权利,实现对“农民集体"权利和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法人股份合作制作者:——,,”collectivefarmers¨Can’tobtainexplicitrightsthoughitistherealstatusbecauseofthelawmaker'’,thisarticlewillbebasedonlocationandanalysisoftheoryofcollectivelandownership,:PartI:,collectivefarmersshouldenjoyfullownership;Fromtheownership’Sproprietarynature,althoughcollectivelandownershipinChinaisareflectionofthe”collectivefarmers’’publicinterest,butthepropositionthat”ownership’natureisprotecting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制改造---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内涵分析为出发点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