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用地发展(项目监管)协议书深光产业协[2008]第002号甲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乙方: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湘闽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08)21号)的要求,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就乙方入驻光明新区投资发展,签订本产业用地发展(项目监管)协议书。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地址宗地编号:A625-0041三、项目总投资额: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甲方需本着优质、高效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2、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建设规划,甲方加快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报批等相关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3、乙方产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甲方按照本协议核查乙方在光明新区投资的产业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等指标。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本协议书所要求的各项投入、产出指标,甲方需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4、甲方可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乙方权利和义务:1、项目用地只能用于乙方的钟表机芯制造(准入产业类别)的研发、核心生产项目及配套建设。2、乙方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08)21号)的要求,承诺在该宗土地上的产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该地块上产业项目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802万元/万平方米;土地产出率不低于1340万元/万平方米;同时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指标达到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3、乙方应在产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12个月内,在光明新区为其投资项目注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乙方所占股份不少于50%。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经该地块项目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以转让、出租或者股权变更方式擅自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用途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产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在该地块上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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