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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哲学基础之法律事实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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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 序的要求,在对证据的采用和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作出肯定的结 论,否则,应当排除该证据或者宣布被追诉人无罪。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或者可采性标准,以及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前者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法性标准,后者在学理上可以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都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从哲学上看,这是一种蕴含价值观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标准,是在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要求,它不仅仅是追求纯粹的真理性认识;从法哲学上看,这是承认 法 律的价值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刑事程序理论看,这是承认事实发现中程序 的 价值和作用,即程序对于证据采用和事实发现来说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总之,法律事实观既重视诉讼认识的真理性,但更重视诉讼认识的正当性,或者 说,是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表现在证据理论上,法律事实观有如下要求:对于证据的特征而言,它不但要具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还要具有价值判断或者法律上的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判断和事实的认定来说,法律事实观要求既有客观的证据基础,又要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遵守法律的正当 程序,即采用严格要求下的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明的标准来说,它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非达到发现纯粹的客观真相的标准。另外,在法律事实观看来,证明责任完全是一种程序设置,它与纯粹的事实认定没有关系,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在程序上的体现,只不过,当这种责任没有完成时,会对事实认定产生一种影响。这种影响,即是程序或者价值对于事实发现的影响。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三种事实样态,即客观事实、主观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 . 客观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主观事实是发生在参加诉讼人员头 脑 中的事实,具有多变性;法律上的事实是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 受 性”。这三种事实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主观事实、法律上的事实,都从客观事实衍 生而来。主观事实在推动案件的进程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移送起诉,应当提起公诉等等,都是根据司法人员头脑中形成的信 念进行的。当然,这种信念必须与案件证据之间有合理的。这三种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应 当是重合的,但性质却是不同的,不能互相取代。强调它们的重合性,是因为人类的经验和 理性可以肯定这一点,这也是人类进行刑事诉讼的信心所在;注意它们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是要防止一些违反法治要求的情况出现,比如,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头脑中形成的是主观事实,就可防止其认为他们掌握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从而粗暴地剥夺当事人通过程序与其交涉的权利。法律上真实具有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既包含了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极大可能性,也包含了通过程序而获得的正当性,还包含了国家为平纷止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性,并不是单纯地追求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理解法律事实观的关键在于,在刑事程序之内,以人的眼光,而不是超越于刑事程序之外,以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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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