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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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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编辑本段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三)未按照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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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