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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再字第1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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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再字第11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再字第119号来源:日期:2011-03-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再字第1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贾虎林,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富强,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南阳市骨科医院(以下简称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建设集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南阳市骨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11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阳市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南阳市八一路南三里河西的住宅楼,,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含地基处理),实行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按308万元,最终以决算价为准。工程质量等级:市级优良,达到市优良标准,按工程总价的2%加价。工程款的预付与支付方式、时间,按工程实际形象进行拨付,通过银行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预付30%,基础完成再拨付总价的30%,主体结顶再拨付30%,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扣留1%保证金后30日内结清,保证金于保修期满后分项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2000年4月26日,建设集团的设备、、深2米的围墙基础。因地皮问题发生纠纷,围墙基础曾两次在挖好后向北移动。2001年9月24日工程竣工。经决算,,,,在扣除5%让利和1%质保金后工程款为3132406元。经验收,南阳市建委下发宛建质(2002)4号文件,评定该工程为优良工程。,质保金21000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另查明,2000年3月17日,被告将55500元(含装卸费)转到南阳水泥厂,原告项目经理出具“收水泥300吨,合款55500元”收条一份,水泥发票于2000年6月3日开出之后,由于水泥厂封闭运行,提不出水泥。2002年5月15日,骨科医院和徐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某以骨科医院的名义提起诉讼,医院应出具委托书,案件胜败与医院无关,一切后果由徐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徐某某以骨科医院的名义提起诉讼,后因执行不回款,法院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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