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南岗区居民冯彬的朋友在中山路停车场捡到一个包,包内有存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医疗卡等物品,失主为王某。当日下午,朋友将此事告诉了冯彬,并让其找失主要点“好处费”。同年7月28日至29日,冯彬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还声称不给钱就将存折、证件全部扔掉。因为丢失的东西有身份证和近万元存折等重要物品,王某遂同意给冯两万元,并约定交付日期。同年7月29日9时30分,冯彬在约定的南岗区北方剧场门前与王某见面,在收到两万元“好处费”后,冯彬当场将所有捡到的物品交还王某。冯彬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将捡到的东西交还失主,付出了劳动,耽误了时间,支付了费用,理应得到补偿,“获取报酬天经地义”。因此,不构成敲诈***。***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以“不给好处费就把包扔掉”相要挟,符合构成敲诈***的要件。,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彬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王某丢失的东西有存折、证件等物品,没有其他财物,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满足冯彬的要求,冯彬真的将东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损失也是微小的。敲诈***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而冯彬的要挟没有给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强制,因而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彬无罪。。如果拾到遗失物而拒不返还,一般会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要求其归还。特殊情况下,把别人的遗忘物比如“打的”时落在车里的钱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构成侵占罪。虽然不是“捡到的就是自己的”,但拾金可要求报酬,理由有二。其一,失主存在疏忽的过错,而拾得人归还财物却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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