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被告入:林建基。被告人:陈松柏,原系松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年11月1日曾因偷税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施维昌,原系松苑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5月间,林建基在松苑公司向陈松柏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建基即表示愿意提供,陈松柏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江苏盐城华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凯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式。施维昌在陈松柏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通过杨跃辉(另案处理)交给林建基,林建基则根据陈松柏、施维昌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同年6月23日。林建基指使杨跃辉将开具的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松苑公司,经施维昌核对后交由陈松柏,。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建基家中搜出开错税率及空白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印章12枚。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建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松柏和施维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其辩护人辩称,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用于抵扣税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林建基及其辩护人辩O13人民司法·案例22/2008称,林建基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为松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构成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不是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施维昌不构成犯罪。二、审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建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并从中为被告单位松苑公司虚开326份,,,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松柏、,故意让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中被告入陈松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施维昌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被告人陈松柏、施维昌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建基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印章的情况下。才交待赃物去向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林建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单位松苑公司违反国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