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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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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根据国务院、国家档案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和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局长: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科: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2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试行)宣武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1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行政处罚办理流程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伪造档案;;、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3(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4(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5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办理程序:一、立案阶段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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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