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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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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国家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措施,逐步实现畜禽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按要求符合养殖项目用地的由镇政府统一规划调整用地。第四条各镇在建立新型社区时应把养殖小区(养殖用地)的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县、镇两级政府要给予支持。第五条县农村发展局主管全县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区域规划第六条本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岸两侧各1000米陆域;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上游5000米处上溯25000米河岸两侧各500米陆域;镇自来水厂保护区范围和农村新型社区取水点范围;柏条河、徐堰河市水六厂取水口下游到石堤堰和府河两侧各500米及走马河、蒲阳河、毗河、沱江河、清水河两侧各50米陆域;成都现代工业港、城市规划区,安德、友爱重点小城镇规划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适度养殖区:是指县域内禁止养殖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进行关闭或搬迁,对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镇两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八条适度养殖区内应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县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养殖综合效益。第三章养殖管理第九条管理职责(一)县农村发展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管理的牵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推广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实施种养结合,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农业经济、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做好新、改、扩建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四)县水务局负责制定水源保护区域畜禽禁养的具体方案,配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五)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搬迁关闭养殖场的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七)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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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顾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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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