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年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修订。该《办法》共33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文名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类    型政府令省长陈政高时    间二○○九年七月十一日目录1 修改决定2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决定编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编辑(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五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第六条 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五)跨市取水。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一花一叶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