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实施方案范本.doc:..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为了确保我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赣府厅发(〔2017)7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实施方案。Z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改制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享受过同类奖励的,均纳入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1)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改制的人员。(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4)户口迁出我县但仍在我县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5)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出现役,户口落在我县的人员。(6)已改制的农垦企业、国有林场人员。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Fl期或公安部门户籍为准。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中央、省、市驻鄱条管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2奖励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口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3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县但仍在我县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改制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县但仍在我县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三) 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4奖励对象确认程序第一阶段: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金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改制的离退休人员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7年10月20日之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工资卡或社保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1)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式两份。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的,由本人作岀承诺后申请奖励。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出具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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