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草种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草种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草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三章草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十六条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任。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四章草种生产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

草种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