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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的产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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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来证明土地私有化,这是中国经济学的一项发明,周其仁教授没有简单的采用“产权清晰=土地私有化”这个产权经济学中并不存在的公式[[1]],显然比很多人高明了许多,他至少知道,涉及到产权,没有简单的公式语言可以套用,必须要对每一项具体的产权,或者具体的合约进行分析。在《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的系列文章里,周其仁教授做了很多精彩的观察和分析,但遗憾的是,他的结论似乎仍然落入了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并不存在的教条陷阱中。同样使用产权分析的工具,我得出结论的结论与周教授有根本的不同,分歧显然不是从结论开始的,它一定是从分析中的某一个阶段开始发生的。此“使用权”不同于彼“使用权“中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制,它来自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人不认为它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只不过包括周教授在内的很多人认为,它“伟大”得还不够,所以应该被放弃了,放弃的理由是因为它对产权的界定还不足够。张五常教授认为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讨论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界定程度,周教授就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的,所以,分析土地承包制规定的农民的土地产权是否完备,就从这三个方面讨论应该是不错的。流行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制成功地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在不准许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环境里,通过一个承包合约,就界定了农户经营耕地的权利”[[2]]。在这里,语言和它所表达的内容之间出现了一点歧义,正是这点歧义,至少使周其仁教授低估了土地承包制的“伟大”,所以他会问:“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在周其仁看来,在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他在其他地方还提到了没有“交易权”。这就是语言歧义的后果了,农民在土地承包制中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绝不仅仅是包含了“使用权”,而且包含了“收益权”。土地又不是小孩的玩具,不能得到收益,“使用”它做什么?有力气没处使了?挣工分的时候,正是因为“收益权”的界定含糊,所以农民就悄悄地放弃“使用权”,出工不出力;而农民要求承包土地的动机,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获得土地的收益权,所以,承包合约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土地的收益权明明白白地“到户”了。周其仁教授恐怕弄错了。由于获得收益权是土地承包的动机,所以,当承包实施的时候,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同时明确到户的。交易权就略有不同了。在农民的示范和推动下,立法者出台了有关的临时法律(政策、办法、规定等等),明确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界定给了农民个人,结果农民发现,根据这些临时法律,他们所拥有的权利还不止使用权和收益权,他们还可以将土地租给邻居二哥耕种[[3]],产权交易开始出现,这显然超出了农民原先的要求,似乎也不是出于立法者刻意地设计,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可以发生。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要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清晰地界定给农民个人,同时又没有明确地禁止交易,不用任何人操心,交易自己就会发生[[4]]。在土地承包实施十几年以后,《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民的土地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5]]。土地承包制,土地产权的三大基本权利齐了,一个也不少。可见,土地承包语境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远远超出产权语境中的“使用权”,一不小心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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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o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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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