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科室和车队。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职责权限。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科科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三、公司安全科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四、安全科协助各部门、科室、车队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科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各部门、科室、车队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货运分公司解决不了,须经总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各部门、科室、车队解决不了,须经公司解决的隐患。C级:由各部门、科室、车队可以解决的隐患。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一、各部门、科室、车队每月二十四日前要将本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全科,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全科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总公司,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部门、科室、车队,公司将严厉处罚。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经理、安全科长组织各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部门、科室、车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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