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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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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控制指标建筑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要求限高≤20米≤≤28≥30居住限高>20米,≤30米≤≤25≥30用地限高>30米,≤50米≤≤23≥30限高>50米≤≤20≥30限高≤24米≤≤50≥20商业服务业限高>24米,≤50米≤≤50≥20设施限高>50米≤≤50≥2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第十四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第十五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内容配建规模居委会(含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30M2/百户、且≥300M2物业管理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肉菜市场≥600M2公厕≥40M2垃圾转运站≥110M2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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