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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上课讲义.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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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案例××公司(需方)向××县氮肥厂(供方)订购一批化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句:需方不按期到厂提货满一个月以上,需付堆积费、短途运输费等。后来,双方就因这一“等”字诉至法院。供方认为,“等”字表示还需付给保管费、损耗费。需方认为,“等”字表示不再付给其他费用。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两点警示:合同有风险,签订需谨慎!合同有学问,签订需学****目录【知识讲授】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种类三、合同的格式四、合同的写法【例文分析】【实践环节】作业6【知识讲授】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演变合同是一个古老的文体它最初的名称是“契”在没有文字之前,“契”是以物态形式存在的《列子·说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告邻人曰:‘吾富可待矣。’”《魏书·帝纪契》:“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隋书·突厥传》:“无文字,刻木为契”。在没有文字之前,“契”可能就是从中曲折剖开的一块木版,双方各执一半,需要验证时,合在一起即可证明。周代之后,除“契”外,合同还有种种称谓:判《周礼·秋官司寇·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现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质剂《周礼·地官司徒·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周礼·地官司徒·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就是在竹简或木版上写完议定条文后,从中劈开,各执一半,合在一起才是全文。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北魏肃宗时,尚书左丞卢同为防窃冒军功,奏准凡立有军功者,由行台发券为证。其券当中大书行台统军位号、立功人姓名、军功等,竖裂此行,分为二支,一给立功者,一送京存档合同[唐]贾公彦《周礼·秋官司寇·朝士》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还有一种说法,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契约建国前,我国的立法、法学著述和****惯称谓基本上使用“契约”一词,台湾省迄今仍然沿用建国后,有关法律文件中时而使用“合同”,时而又使用“契约”,有时又将二者并用例如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洁者……必须签订合同。”这里使用的是“合同”一词,而在该办法第三条中又用了“契约”一词,其行文为:“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向银行申请贷款中,应具备上级机关或主要机关批准的事业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签订契约。”“契约”为“合同”所逐渐取代,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据所能见到的材料,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最后一次使用“契约”,是1957年4月1日拟成的《买卖契约第六次草稿》,这是50年代起草民法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年代以后,“合同”一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而“契约”的提法则被看作较为陈旧的词语而很少为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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