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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修改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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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次修订)晋中市规划勘测局二○一〇年二月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规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  城市绿地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中市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晋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次工业园区),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意见,按调整规划的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本章和表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表(二)中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二)的规定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建设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折减系数表》规定的指标折减。表三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折减系数表建筑用地面积(m2)容积率折减系数≥1000m2,≤≥5000m2,≤≥1000m2,≤≥15000m2,≤  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核准建设:(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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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