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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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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260号《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四)临建筑物的,;(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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