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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终止妊娠手术案引发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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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终止妊娠手术案引发的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案件简介 2013年7月12日,某县计生委接到举报称李某在县城名门世家小区7号楼13号车库内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县计生委随即联合县卫生局和当地派出所对该举报地点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全数字超声诊断仪1台、超声耦合剂2瓶、妇科检查床1张及妇科诊疗器械若干。经查询,李某当即承认以下事实:1、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其从2012年3月起一共做过7例胎儿性别鉴定,均无医学诊断结果,收入约1600元。另外做过5例药物流产,既无医学诊断结果也无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入约700元。联合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对药品、器械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某县计生委与卫生局商定由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处理。县卫生局经过合议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严重,不仅仅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李某的违法事实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卫生局遂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但县公安局只是口头告知县卫生局移送的案卷材料中缺少接受李某药物流产当事人的证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拒绝接收。由于李某实施的5例药物流产中有4名接受药物流产的当事人是外地人,县卫生监督人员很难取证,因此最终导致无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县卫生局根据调查材料,经合议后认定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B超检查胎儿性别及终止妊娠手术等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做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物品、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某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二、讨论(一)证据县卫生局取得记录李某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固定了药品、器械等物证,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但证据的取得存在缺憾:一是由于李某没有诊疗记录、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所以没有取得此方面证据;二是没有对7名胎儿性别鉴定和5名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关联性核定,即核定是否有既做了胎儿性别鉴定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的患者;三是李某没有收费记录,执法人员无法对患者进行***。只凭李某“大约1600元”、“700元左右”的一面之词了解到其非法收入数额,却又无法佐证,为此没有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调查违法所得时应尽可能取得准确数据,或者取得收费下限如1600元以上,这样即可按收费下限没收其违法所得。(二)法律适用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一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该条例第四十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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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