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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管理规范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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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7年1月22日一、血液透析室(中心)的设立   开展血液透析的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原则上应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开展,个别符合条件的一级医院也可开展;血液透析从业医生、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血液透析专业培训,透析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等。   新建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包括:设立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理由、人员、技术条件,透析环境,透析设备,诊疗项目,收费及服务标准等,经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家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审批开业。对于拟开业的血液透析单位,由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血液透析中心对医生、护士及技术员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实践培训并进行考核。   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对血液透析单位实施检查、考核。北京市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继续开业、整顿、停业整顿和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决定。北京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一)透析治疗间1、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位,,。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3、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允许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4、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病情及设备运营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透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二)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存量较多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可以在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其它Ⅲ类环境中存放。(三);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透析机供水管路和排水系统应选用无毒材料制备,保证管路通畅不逆流,避免死区滋生细菌。(四)工作人员和病人更衣区工作人员和病人更衣区要分开,病人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病人数量决定,以不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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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3